关于印发《黄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赛马机制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赛马机制
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发行黄山市分行、工行黄山分行、农行黄山分行、中行黄山分行、建行黄山市分行、交行黄山分行、邮储银行黄山市分行、徽商银行黄山分行和屯溪农商行。
二、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为 100 分,另有 5 分加分项。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存款余额 4 分、存款新增量 5 分,存款增量同比增速6 分,存款余额考核口径:季末存款时点余额,存款新增量考核口径:季末存款时点余额-年初存款时点余额,存款增量同比增速考核口径:(单季存款净增额-去年同期存款净增额)÷去年同期存款净增额*100%。
2.贷款余额 7 分,贷款新增量 8 分,贷款增量同比增速10 分,贷款余额考核口径:季末贷款时点余额,贷款新增量考核口径:季末贷款时点余额-年初贷款时点余额,贷款增量同比增速考核口径:(单季贷款净增额-去年同期贷款净增额)÷去年同期贷款净增额*100%。
3.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 5 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 5 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是单户授信总额 1000万元及以下(不含票据融资)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考核口径:季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去年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考核口径:(季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去年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去年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
4.当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 5 分,考核口径:年初至季末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户中首贷户户数。
5.制造业贷款增量 5 分,制造业贷款增速 5 分,制造业贷款增量考核口径:季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去年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增速考核口径:(季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去年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去年制造业贷款余额*100%。
6.当年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占比 5 分,考核口径:年初至季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年初至季末小微企业累放金额*100%。
7.税融通贷款增量 5 分,税融通贷款同比增速 5 分,税融通贷款增量考核口径为季末税融通贷款余额-去年年末税融通贷款余额,税融通贷款同比增速考核口径:(季末税融通贷款余额-去年同期税融通贷款余额)÷去年同期税融通贷款余额*100%。
8.涉农贷款增量 5 分,涉农贷款增速 5 分,涉农贷款增量考核口径:季末涉农贷款余额-去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涉农贷款增速考核口径:(季末涉农贷款余额-去年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去年涉农贷款余额*100%。
9.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增量 5 分,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增速 5 分,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增量考核口径:季末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去年年末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增速考核口径:(季末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去年年末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去年中小微企业中期流贷余额*100%。
10.直接融资 5 分(加分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金额,考核口径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累计金额。上述指标计分方式详见附件 1。
三、考核评价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赛马机制评价激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价程序。考核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结束后次月,各评分单位分别将考评情况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最终考核结果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运用
(一)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考核结果运用于修订后《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给予赛马机制考核第 1 名的金融机构加 9 分,其他金融机构加分按相应名次递减。(赛马机制加分按季度考核得分累计加总计算排名。)
(二)通报表彰及末位约谈
1. 对季度考核前 3 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奋进奖”,对季度考核末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蜗牛旗”。
2. 对当年连续两个考核期排名末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对其约谈。对当年连续三个考核期排名末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对其约谈,并向其上级行通报情况。
五、附则
(一)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赛马机制评价激励办法。
(二)农发行黄山市分行属国家政策性银行,参与赛马机制考核,视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情况,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位次。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杜绝错报、误报、漏报等现象,在政策理解上如有判断不准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虚增或瞒报的,将撤销所获奖项,同时视情况采取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进行解释。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2022年6月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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