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9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提升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质效,推动政银融合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发行黄山市分行、工行黄山分行、农行黄山分行、中行黄山分行、建行黄山市分行、交行黄山分行、邮储银行黄山市分行、徽商银行黄山分行和屯溪农商行。
在市内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考核评比;营业满一年后参与考核评价;对其首次政府性金融资源合作按“一事一议”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议定。
二、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5分(标准分100分,特殊贡献5分)。
(一)存贷款及融资贡献(70分)
1. 存款(12分)
包括存款同比增速6分、存款新增额4分、存款余额2分。
2. 贷款(44分)
包括贷款同比增速18分、贷款新增额12分、贷款余额4分、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4分、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2分、涉农贷款同比增速2分、税融通贷款同比增速2分。
3. 直接融资(8分)
包括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或本行系统承销债券及其他可被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列为直接融资科目的本地年度新增量。
4. 金融综合服务质量(6分)
包括“四送一服”3分、银企对接质量1分、防范金融风险2分。
(二)税收贡献(20分)
包括全市纳税总额3分、全市纳税增长率2分、市直纳税总额8分和市直纳税增长率7分。
(三)财政代理业务质量(10分)
包括银行支付和清算业务5分、公务卡业务2分和综合协调服务能力3分。
(四)特殊贡献(5分)
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根据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创新解决发展中重大难题、推进产业转型振兴、特殊财政贡献、为我市争得有关财政金融荣誉等方面突出表现,综合考核评分。
三、考核评价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价程序。考核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存贷款同比增速指标,上半年考核取错月(2月、5月)和季末(3月、6月)数据,权重分别为20%、20%、30%、30%;下半年考核取错月(8月、11月)和季末(9月、12月)数据,权重分别为20%、20%、30%、30%。各责任单位分别将考评情况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最终考核结果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市级大额(1亿元以上)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非标专项债金融服务商选择、市住房公积金、市属国有企业存款理财资金和重大融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招标等政府性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评定要素。
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市财政局负责将过去半年来财政性资金存款新增分配金额、新增市级大额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统筹拨付金额、非标专项债,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将过去半年来市住房公积金可分配部分配置情况,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将过去半年来新发生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和重大融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情况报送市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细则(试行)
2.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运用细则(试行)
附件1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细则(试行)
指标 |
计分公式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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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及 |
存款(12分) |
存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期末存款同比增速/各参评银行存款同比增速最高值×6分 |
人行黄山市 |
存款新增额 |
某银行期末存款较年初新增额/各参评银行存款较年初新增额最高值×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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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余额 |
某银行期末存款余额/各参评银行存款余额最高值×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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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44分) |
贷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期末贷款同比增速/各参评银行贷款同比增速最高值×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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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新增额 |
某银行期末贷款较年初新增额/各参评银行贷款较年初新增额最高值×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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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某银行期末贷款余额/各参评银行贷款余额最高值×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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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期末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各参评银行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最高值×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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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期末涉农贷款同比增速/各参评银行涉农贷款同比增速最高值×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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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融通贷款 同比增速 |
某银行期末税融通贷款同比增速/各参评银行税融通贷款同比增速最高值×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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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 同比增速 |
某银行期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各参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最高值×4分 |
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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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贷款及 |
直接融资 (8分) |
直接融资金额 |
某银行考核期间直接融资额/各参评银行考核期间直接融资额最高值×8分 |
市地方 |
金融综合 服务质量 (6分) |
“四送一服” |
某银行考核期间对接企业户数/各参评银行考核期间对接企业户数最高值×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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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考核期间落实贷款金额/各参评银行考核期间落实贷款金额最高值×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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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对接质量 |
某银行考核期间银企对接会成果到位金额/各参评银行考核期间银企对接会成果 到位金额最高值×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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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
当年市内本系统发生金融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项不得分。不良贷款率低于 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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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贡献 |
全市纳税总额(3分) |
期末某银行入库全市地方税收总额/期末参评银行入库全市地方税收最高值×3分 |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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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纳税增长率(2分) |
增长率≥20%得2分;20%>增长率≥10%得1.5分;10%>增长率≥5%得1分, 5%>增长率≥0%得0.5分,负增长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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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纳税总额(8分) |
期末某银行入库市直地方税收总额/期末参评银行入库市直地方税收最高值×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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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纳税增长率(7分) |
增长率≥20%得7分;20%>增长率≥15%得6分;15%>增长率≥10%得5分; 10%>增长率≥7%得4分;7%>增长率≥5%得3分;5%>增长率≥3%得2分; 3%>增长率≥0得1分,负增长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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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代理 业务质量 (10分) |
银行支付和清算业务(5分) |
每项代理业务按实际差错次数计算扣分,一次扣0.5分;日常结算支付中如出现商业 银行故意压票现象,经核实后,每压票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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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业务(2分) |
每项代理业务按实际差错次数计算扣分,一次扣0.5分,总1分,扣完为止。人员基础数据存在冗余、错误信息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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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服务能力 |
根据银行代理财政业务单位数量、业务范围以及服务水平综合打分。 |
说明:
1. 对部分机构未开展的相关业务,评分时取其他参评机构实际得分最低值。
2. 存贷款指标中,取人民币统计口径数据。
3. 存贷款及融资贡献指标中,增速、新增额为负不得分。
附件2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考核结果运用细则(试行)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和大额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得分在全部被考核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例,作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市级大额(1亿元以上)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在该银行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的重要因素,从而确定该银行获得的政府性资金数额。
(一)计算各银行考核评价得分占比。即:某银行得分占比=某银行考核评价得分/所有银行考核评价得分总和×100%。
(二)市级大额(1亿元以上)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按各银行最新考核评价得分占比并结合近期资金缴库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拨付各银行。
(三)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配置规则:
1.计算存量资金集中总额。对考核评价得分前4名的银行,其存量资金不予集中;对考核评价得分5至9名的银行,以考核期内的各银行上期资金分存额度的30%为基数,分别按照5%、10%、15%、20%和25%比例进行存量资金集中。
2.计算各家银行应得存量资金调整份额。
某银行当期分存额度=某银行上期分存资金额度×40%+某银行当期动态调整部分
其中:某银行当期动态调整部分=各银行上期分存资金总额×30%×某银行考核得分占比+(某银行上期分存资金额度×30%-某银行上期分存资金额度×30%×应集中比例+当期资金集中总额×某银行考核得分占比)。
3.计算新增财政性资金存款或回调财政性资金时,按以上考核得分占比相应分配。
二、非标专项债
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准入条件下,财政市级非标专项债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运用本办法中部分指标的考核结果,并统筹考虑市直税收贡献等重要因素进行综合评比,选择金融服务商。
三、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可分配部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存款银行,考核结果以“合作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目运用到选择存款银行的过程中,给予不低于总分40%的分值,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排名,按该科目分值的10%依次递减进行评分。
四、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融资项目
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准入条件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融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选择金融服务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考核结果以“合作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目运用到选择合作银行的过程中,给予不低于总分30%的分值,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排名,按该科目分值的10%依次递减进行评分。
五、市属国有企业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
市属国有企业新发生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与最新考核结果后2名的银行合作。